面对疫情导致的合同违约,中小企业该如何应对?

更新时间:2020-02-174次浏览| 信息编号:z56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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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经济、应急制度体系等方面承受着巨大的考验,中小企业在这场危机中更是如此。

  此次疫情的全国范围爆发会导致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已经签订的商业合同目的在不同程度上履行困难,那么中小企业应当如何援引相关法律条款,合理合法降低企业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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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定义
  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合同责任得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各方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合同各方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有所体现,并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承认其适用。
  商业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
  二、企业应对措施
  不可抗力
  如因本次疫情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和/或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
  应提供证明,就本次疫情,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金钱给付义务并不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制约;
  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迟延履行人的继续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
  结合所在区域的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的强弱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如尚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条件,但是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则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的情形,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合同变更、共同分担损失。
  商业风险
企业作为不受疫情影响或守约的一方,应当注意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或债务。审视相对方是否合法、合理地援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关键,主要包括是否达到了合同无法履行之境况、相对方是否履行了及时告知和提供证明的义务,相对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了迟延履行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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