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律师|假离婚有哪些风险呢?

更新时间:2018-05-2351次浏览| 信息编号:z9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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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在中国,假离婚和假离婚的现象并不少见,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形。
假结婚和假离婚深层次根源,在于资源分配的不公、某些政策的不合理以及人追逐利益的本性,本文不展开分析,也不对假结婚假离婚进行道德上的评判。本文着重分析假结婚和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假结婚和假离婚在法律上的后果,与真结婚和真离婚是一样的。法律上不存在“假”的结婚和离婚。原因有二个:
一、在中国,婚姻状况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例外是生效的离婚判决),婚姻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可维护社会的稳定。1994年之后,中国法律连事实婚姻都不承认了。
二、法律无从得知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只能从人的外部行为和对外的意思表示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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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式假离婚
本文对假离婚的定义是:夫妻并非由于感情破裂,而是出于某种利益需要或为了到达某种目的,选择解除婚姻关系,通常双方会约定复婚。
原因
1、为获得购指标或者降低贷款、购房或售房等的成本
2、为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利益
3、为规避计划生育政策或取得生育指标
4、解决子女户口问题
5、为了逃避债务6、为了办理出国手续简便
.......在法律上,同样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只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风险
第一、对方不肯复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双方登记离婚后,就是“自由身”了,一方不肯复婚,对方是一点办法都没有的,任何人包括法律都不能干涉,更不能强制执行人身行为。待一方有了新的感情乃至婚姻,“前妻”或“前夫”即使捶胸顿足或痛哭流涕,也无济于事了,只能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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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财产分割上无法逆转的风险。举个例子,若双方离婚时约定房产属于甲(为了另一方乙取得购房资格或降低再购房的税费成本),甲出尔反尔,不和乙复婚,乙人财两空,追悔莫及。离婚时对财产所做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除非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才有可能推翻,还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起诉。而假离婚,恰恰是两人自愿的,离婚协议也是双方友好协商、合作炮制的,基本上难以单方推翻。
第三、离婚期间,对方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了。假设双方复婚,该财产也是“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不发生共有。这很容易成为双方的“心结”,成为婚姻的”地雷“。
第四、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一旦登记离婚,法律上两人就是“陌路人”了,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对于假离婚当事人,就可能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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