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杰律所案例分析:四兄妹因为房产对簿公堂

更新时间:2018-05-1626次浏览| 信息编号:z9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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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一、案情简介:李A、李B父母膝下有三子一女,分别是李A、李B、李C、李D,其中李D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2010年3月29日李老父亲去世,2012年10月24日母亲林某去世,共留下产一套、遗产若干。在父母亡故后,李A、李B、李C对遗产的继承与李D的监护权归属发生争议,李C遂以李A、李B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位于深圳天河区的房产及该房产里所有的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并责令二被告腾空该房屋并依法判决由李B保管归李D所有的5万元款项由原告监管。深圳冠杰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李A、李B的委托代理了此案。【深圳法律咨询
二、法院判定结果: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冠杰律所解析:我所律师指出继承纠纷案件,首先遗嘱效力优先,其次在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适用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并非均分,而是优先考虑弱者权益。本案中涉及到法定继承人必须参加诉讼。否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深圳冠杰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至今为止,被继承人房产并未依法遗产继承分配,应当属于共同共有。原告单独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经我所律师调查到该案中母亲林某曾与原、被告共同达成《协议》1份,该协议第1、2条约定“母亲林某百年后,其所居住的位于深圳天河区的房子及该房子里所有家具、电器等全归李C所有,李C负责照顾李丁一生的衣食起居生活”,第3条约定“母亲林某给被告李A 8万元,被告李B 5万元”。首先该《协议》因损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无效,没有李D的签字,李D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协议损害了继承人李D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其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由于原告李C没有尽到照顾李D的义务,该条件没有实现,李C就没有权利享有权利。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遗漏继承人李D,再根据该法第十九条,李D属于必须参加继承和继承遗产的权利人,本案遗漏当事人。本案涉案物权人为共同继承人,原告李C主张确认所有权无法律依据。【深圳房产律师】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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