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婚姻家庭律师办理香港人和大陆人在深圳离婚手续

更新时间:2016-12-30 97次浏览 | 信息编号:z3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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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香港人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必须要做出离婚方式的选择(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  1、如果当事人是在内地登记结婚,则可以选择协议登记离婚或者向内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如果不是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则不能够选择协议离婚,只能够选择向内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管辖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不好,那就只能够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涉及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联系人:朱律师   (到访前请电话预约)     电  话:139-2743-1948     地址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17(楼下就是华新地铁站C出口)     地址二: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下水径美景湾酒店(旁边就是下水径地铁站C出口) 地址三: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公庙世纪豪庭10C2(楼下就是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旁边是“深航大厦公交站”)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在深圳工作的非深圳户口人员如果要协议离婚,要到一方户口所有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会对双方带来极大的不便,除开来往的路费不说,回内地办手续就必须要放下现在的工作,向单位请假,因此很难双方同时找到几天的时间回去办理手续,结果造成久拖不决,对双方也是一种更大的伤害。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共同财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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