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律师|遇到“一房二卖”,买方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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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指卖方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卖方分别与两个买方签订的合同,买卖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是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是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买方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建议买方早日与卖方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预购商品房或者购买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在已经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地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还可以就预告登记进行约定,并在合同订立后约定期限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以免日后遭遇一房两卖的情况而无法救济维权。
如果因种种原因导致卖方已经与别的买方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基于该规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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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种种原因导致卖方已经与别的买方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基于该规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买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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