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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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 张先生13682401062(同微)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准备设立合伙企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合伙企业的设立的行为,最终获得企业登记机关许可的过程。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那么,有限合伙企业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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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注册合伙企业所需准备的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深圳市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5、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9、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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