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权保护的优劣势

更新时间:2019-12-035次浏览| 信息编号:z549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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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著作权保护相比,通过专利权保护更加优越,主要表现在: 
(一)保护程度高。专利保护创造性的方法,具有独占性,获得专利权后,其他的相同发明不再受保护,甚至不能使用。 
(二)专利权的权利效力更大,软件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对其软件专利发明的垄断权。 
(三)专利保护的期限相对合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践操作中较困难,这些形成了专利权保护的劣势,表现在: 
(一)专利法对所要求保护的对象有严格的要求,计算机程序在许多方面都难以达到要求。例如,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绝大多数软件难以通过“三性”审查。 
(二)发明专利审查授权周期长。发明专利在授权之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查周期长达两年以上,而软件的更新速度是飞快的,其经济寿命短,也许专利申请还未审结,其畅销期已经过去,这与计算机软件高开发、高淘汰的客观情况不适应。 
(三)专利的公开性与软件开发者的意愿相背离。受理一项专利申请后,需将该申请的相关文件向公众公开,但计算机程序的模仿和复制简便易行,并且侵权行为较难发现,与其它技术相比计算机程序公开更容易受到侵害。 
各企业需要多了解计算机软件的各种保护方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企业的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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