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知识产权,企业商标注册的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7-09-287次浏览| 信息编号:z5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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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即使在注册后也极易构成商标侵权
  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的混淆标准,也就是说,商标侵权并没有严格意义上按照时间的顺序,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商标在实际意义上构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而若A、B商标近似且构成混淆,A商标注册早于B商标,但B商标在之后的经营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A商标也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B商标的商标权。
  (二)周边商标的注册易使部分消费者构成混淆,损害企业形象信誉
  部分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为节省成本,往往只注册一个商标,而没有注册商标周边与之近似但严格意义上还达不到混淆标准的商标,这就造成一种风险:即一旦周边商标被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注册,则会损害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而为消除这种不利影响,企业的经济付出往往十分巨大。著名的阿里达斯收购周边商标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周边商标没有注册被同行使且拥有一定名气与时间时,实践证明,企业将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
  (三)一标多用,企业产品市场定位不准,降低企业信誉
  在实践中发现,许多企业在做某一类产品是将品牌做强之后,不更换商标直接适用在其他产品中,不重新注册子商标,妄图借由商标原有的信誉带动新产品的销售,但结果往往是新产品并没有因老商标销售顺畅,反而是老商标因新产品不够完善信誉被降低,从而造成企业经营不善。例如我国的国酒茅台,原本茅台的商标在白酒中十分高大上,但是在茅台酒业在自己新产的啤酒中也适用茅台标志时,啤酒并未因此畅销,反而降低了国酒的档次,如此的例子比比皆是。
  (四)忽略商标的国际保护
  企业只注重商标的国内保护而忽略了商标的国外保护,甚至很多企业即使产品已远销国外,在外国仍然没有注册商标。固然,这其中有成本、地域、人才等等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企业的国外商标的忽视,导致企业每年因此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而且大多数损失已经远远超越在国外注册商标所需的成本。因为目前的微小的代价而放弃长远的利益甚至现有的巨大的利益,这绝不是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本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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