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知识产权,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存在的原因

更新时间:2017-09-266次浏览| 信息编号:z5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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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预防优于事后改正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同类商品和服务不受限制,因此,对于这类商标,再用其注册联合商标或者是防御商标,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驰名商标即使不设立联合商标,权利人同样可以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实施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人们所熟知的商标,其持有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的保护。如果相同的商品或者是相似的商标申请以及注册的商標是通过不正规手段模仿、复制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商标混淆的,禁止该类商标的使用。不同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若是模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这种行为对公众会造成严重的误导,也会损害真正的驰名商标注册人之利益,因此,不予注册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的注册应按照述标准,不与在先存在的商标相近似,但商标管理局的审查工​作不可能滴水不漏,并且“近似”这一标准也较为主观,与其在他人注册与自己相似商标后进行起诉,不如事先自行注册防御性商标或联合商标从而达到先行预防的效果。既能提高效率,又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二)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与该商标相同商品甚至是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标记,这种行为会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侵权成立的基本条件就是认定商标“近似”,认定工作的考虑需要综合多方面内容,包括外形、含义以及读音等,认定工作的难度较高,工作量也相对较大,外加认定工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导致侵权行为不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商标权人只有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来明确近似商标所在范围,才能够更好的为法官的判断提供客观标准和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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