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更新时间:2022-03-1816次浏览| 信息编号:z4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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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的名称、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同意的除外; 
  3.同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除外; 
  5.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合格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品的标志。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品的标志、证明商品的标志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品的标志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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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网址:http://shenzhen.sojixun.com/shangbiaozhuce/z481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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