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干货】商业保理法律10问10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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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商业保理:指债权人将其向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从而由保理商向债权人提供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等至少一种服务的商事行为。
商业保理合同:指保理商基于受让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债权人提供融资等服务,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保理商:指依法取得商业保理牌照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
卖方:指基础交易中的债权人(商业保理中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申请保理融资等服务的一方当事人)
买方:指基础交易中的债务人(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应向保理商履行对应收账款付款义务的一方)
基础交易:指卖方与买方之间有关卖方向买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商事交易行为。
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
反转让: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没有向保理商付款时,保理商可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让(转回)给卖方,卖方向保理商支付反转让款并结清所有其应向保理商支付的款项,以此从保理商处买回保理商已受让应收账款的行为。
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可以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
1、关于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生效问题
合同法规定很清楚,债权转让是通知生效。因此,商业保理公司并无须学银行般,非得让买方盖章确认才做保理业务。
2、关于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送达问题
既然应收账款转让是通知生效,即只要通知送达买方,那么就对买方生效,买方就负有对保理公司付款的义务。常见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 公证送达;(2) EMS快递送达; (3)普通快递送达; (4)挂号信送达;(5)派专人送达。
3、商业保理公司注册问题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制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算核准通知书》1份;(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6)股东(发起人)的主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 -致")(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懂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8)住所(经验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提供地址即可);(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公司出具的注明验资证明编号的《出资证明书》(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广门批准的,还需要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
4、关于商业保理公司转让流程问题
(1)首先需要到工商部门完成股东和法人的变更,变更的时候需要提供新股东的营业执照和老股东的营业执照。(2)注册地在自贸区,需要到当地的自贸区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时候,公司的架构未变化,则不需要换发新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若股东更换,需要到当地的经贸委或者是商务部门进行变更和换发。
5、关于是做客户承担应收账款无法回款的风险问题
保理服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前者顾名思义,保理商是可以向客户追索的,所以客户并没有"卖断"风险,如果发生应收账款坏账,保理商会对客户追索相应的保理融资款。对于后者,保理商承担了买方的信用风险,如果应收账款合法有效,无权利瑕疵,没有发生商业纠纷,保理商必须履行担保赔付责任,当然就不会向客户追索;所以,在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客户是卖断了信用风险,但不是所有风险。
6、关于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分拆问题
一般而言,“同一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必须通过同一保理商来承做保理业务。这有利于保理商进行账款的集中管理。当然,“不同买方”分别在不同保理商办理业务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
7、关于保理商与其他第三方的法律关系问题
保理商与其他第三方一般也不存在任何特定的法律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理商可能会与第三方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如债权在被转让前已设置质押,则债权质押权人对账款的主张便会与保理商利益发生冲突。
8、关于商业保理中卖方资信变化的法律风险问题
卖方的资信状况,是保理商决定是否办理保理、办理哪种方式的保理以及保理额度的最主要因素。在保理商对作为债务人(最终付款人)资信进行评估而办理保理业务后,如果作为最终付款人的资信发生恶化,偿付能力减弱,将对保理商的债权造成损失。
9、关于商业保理中债权的可转让风险问题
关于债权可否进行转让,主要由法律或者基础合同中买卖双方对于债权可否转让的约定来决定。在保理业务中,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
10、关于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问题
应收账款的转让本质属于合同债权的转让应当适用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3.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关于依据合同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较易理解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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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指保理商基于受让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债权人提供融资等服务,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保理商:指依法取得商业保理牌照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
卖方:指基础交易中的债权人(商业保理中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申请保理融资等服务的一方当事人)
买方:指基础交易中的债务人(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应向保理商履行对应收账款付款义务的一方)
基础交易:指卖方与买方之间有关卖方向买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商事交易行为。
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
反转让: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没有向保理商付款时,保理商可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将已受让的应收账款转让(转回)给卖方,卖方向保理商支付反转让款并结清所有其应向保理商支付的款项,以此从保理商处买回保理商已受让应收账款的行为。
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可以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
1、关于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生效问题
合同法规定很清楚,债权转让是通知生效。因此,商业保理公司并无须学银行般,非得让买方盖章确认才做保理业务。
2、关于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送达问题
既然应收账款转让是通知生效,即只要通知送达买方,那么就对买方生效,买方就负有对保理公司付款的义务。常见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 公证送达;(2) EMS快递送达; (3)普通快递送达; (4)挂号信送达;(5)派专人送达。
3、商业保理公司注册问题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制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算核准通知书》1份;(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6)股东(发起人)的主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 -致")(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懂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8)住所(经验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提供地址即可);(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公司出具的注明验资证明编号的《出资证明书》(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广门批准的,还需要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
4、关于商业保理公司转让流程问题
(1)首先需要到工商部门完成股东和法人的变更,变更的时候需要提供新股东的营业执照和老股东的营业执照。(2)注册地在自贸区,需要到当地的自贸区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时候,公司的架构未变化,则不需要换发新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若股东更换,需要到当地的经贸委或者是商务部门进行变更和换发。
5、关于是做客户承担应收账款无法回款的风险问题
保理服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前者顾名思义,保理商是可以向客户追索的,所以客户并没有"卖断"风险,如果发生应收账款坏账,保理商会对客户追索相应的保理融资款。对于后者,保理商承担了买方的信用风险,如果应收账款合法有效,无权利瑕疵,没有发生商业纠纷,保理商必须履行担保赔付责任,当然就不会向客户追索;所以,在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客户是卖断了信用风险,但不是所有风险。
6、关于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分拆问题
一般而言,“同一买方的全部应收账款”必须通过同一保理商来承做保理业务。这有利于保理商进行账款的集中管理。当然,“不同买方”分别在不同保理商办理业务原则上是没有限制的。
7、关于保理商与其他第三方的法律关系问题
保理商与其他第三方一般也不存在任何特定的法律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理商可能会与第三方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如债权在被转让前已设置质押,则债权质押权人对账款的主张便会与保理商利益发生冲突。
8、关于商业保理中卖方资信变化的法律风险问题
卖方的资信状况,是保理商决定是否办理保理、办理哪种方式的保理以及保理额度的最主要因素。在保理商对作为债务人(最终付款人)资信进行评估而办理保理业务后,如果作为最终付款人的资信发生恶化,偿付能力减弱,将对保理商的债权造成损失。
9、关于商业保理中债权的可转让风险问题
关于债权可否进行转让,主要由法律或者基础合同中买卖双方对于债权可否转让的约定来决定。在保理业务中,只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
10、关于商业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问题
应收账款的转让本质属于合同债权的转让应当适用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3.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关于依据合同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较易理解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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